斥责学生不是犯罪:中央邦高等法院撤销了针对教师的自杀教唆案
中央邦高等法院瓜廖尔法官最近裁定,老师训斥学生的行为只是为了纠正课程,并不构成犯罪。
法官Anand Pathak根据CrPC第482条批准了校长、副校长和一名教师提出的请愿书,该请愿书是由位于瓜里奥尔达布拉市Tekanpur的Vivekanand高中的一名教师提出的。法院撤销了根据IPC第306条(教唆自杀)和第34条对他们提起的FIR和所有其他相应诉讼。
该校一名12年级学生在受到校方训诫和侮辱后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指控称,这名学生和另外两名学生被抓到在学校厕所里放鞭炮,为此他受到了校长的训斥。第二天,副校长把学生的父母叫到了学校。据称,这一事件给这名学生造成了心理压力,他跑到他家,上吊自杀。
上诉人的律师在高等法院寻求救济,辩称校长的责骂是为了维护其他学生的利益,因为已故学生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学校浴室墙壁的损坏。
没有对死者的故意偏见,也没有发生身体虐待;相反,他辩称,这只是口头上的谴责。
虽然法院承认该事件对该家庭的痛苦性质,但强调有必要评估所涉教师的责任。
高等法院指出,尽管目前根据2015年《少年司法(照顾和保护儿童)法》第2(24)条和第82条禁止体罚,但已经制定了其他社会控制方法来解决学龄儿童的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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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不仅要学习好,而且要成为一个好公民,这样他们才能成为社会的财富,而不是负担。”如果体罚是被禁止的,如果孩子出于好奇心、无知或同辈压力(在学生时代这种压力非常大)做出了任何不正常的行为或不被接受的学生关系,那么他就需要通过有节制的训斥或责骂来纠正。”
法院强调,校长和其他教师的首要责任是维持纪律和校园内的和平气氛,使其他孩子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并全面成长。
考虑到案件的事实,高等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显然是一种路线纠正,而不是任何教唆和教唆。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印度刑法典》第306条起诉一个人所需的三个关键条件都不存在:a.教唆自杀;b.串谋导致该人自杀;c.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故意协助自杀。
”他们的角色仅限于导致训斥或责骂的男孩对他的行动的职责校长和其他老师…他们没有任何意图的死者男孩,他应该自杀,”法院强调,而称“父母的孩子交给学校的信任会照顾他们的病房作为他们的父母,因此,这种定位的信任不能白白胆怯和恐惧的反弹。教师应该被置于这种恐惧之上,否则他们将无法履行他们制定人类未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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